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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5-09-10 | 點閱數: 3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勞動部發布解釋令,核釋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自即日起生效。附件詳如勞動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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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解釋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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