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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研習資訊 訪客 - 公告 | 2018-03-20 | 點閱數: 68
(一)時間:107年5月26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4時。 (二)地點:桃園市新興國小(桃園市蘆竹區新興街355號)。 (三)對象:本市普通班教師、特教班教師,計100人。 (四)主題:從繪本暨桌遊遊戲融入學、情障學童之教學輔導。
轉知宣導 訪客 - 公告 | 2018-03-20 | 點閱數: 67
1.時間:107年3月25日(星期日)上午9時。 2.地點:南門國小視聽教室(第一棟3樓)。
轉知宣導 訪客 - 公告 | 2018-03-20 | 點閱數: 63
1.時間:107年4月13日(五)19時30分。 2.地點:桃園市西門國小一樓視聽教室。
重要公告 訪客 - 公告 | 2018-03-20 | 點閱數: 133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3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28722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請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邀請專家學者研訂旨揭「健康飲食營養教育影片及說明手冊」,協助老師及營養師進行校園健康飲食營養教學時搭配使用,作為校園宣導工具,透過活潑趣味的動畫影片,讓學生認識均衡飲食的重要性,進而培養健康飲食生活習慣。 三、 請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學校衛生科網頁下載運用(網址:http://203.68.64.40/si... 觀看完整文章
黃崇陽老師 - 公告 | 2018-03-20 | 點閱數: 97
一、依據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4日台高營業發字第1070000442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莘莘學子選擇高鐵作為校外教學旅行的交通工具,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特於106學年度持續推出指定車次「校外教學團體優惠專案」,從小學到大學均可享有專案優惠。 三、專案優惠內容如下:(詳請參閱附件或該公司企業網站): (一)適用對象:每團申請人數需達11人(含)以上;申請單位需填具校外教學專案團體訂位單,並蓋立學校認可之章戳。 (二)適用日期、車次及車廂:即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期間之指定車次標準車廂對號座。106學年起專案優惠將擴大適用於週末,即週一至週日均有指定車次可供選擇;惟... 觀看完整文章
黃崇陽老師 - 公告 | 2018-03-20 | 點閱數: 12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3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25336號函辦理。 二、磁性黏土係具磁性之黏土玩具,可吸引兒童玩耍使用,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於進口或內銷出廠時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之檢驗規定〔其中有關砷的限量值,依國家標準CNS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第3節之規定為「塑形黏土砷含量不得超過25mg/kg」〕,並於本體或包裝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始可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三、近來媒體陸續報導市面出現販售旨揭商品經兒童玩耍砷中毒等案例,請落實學生安全宣導,告知學生勿購買或攜帶具危險性之物品進入...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宣導 訪客 - 公告 | 2018-03-16 | 點閱數: 113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7年3月13日林育字第1071750304號函辦理。 二、 本(107)年度預計自4月至11月間辦理10場次「學.森林」森林環境教育種子教師培訓工作坊,將分3月8日、5月21日及8月9日三階段開放報名,報名請至臺灣山林悠遊網( http://recreation.forest.gov.tw/NC/NC_index.aspx ),於各自然教育中心專業研習活動網址線上報名。 三、 本案完成培訓學員可獲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學.森林」森林環境...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公告 訪客 - 公告 | 2018-03-16 | 點閱數: 122
轉知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APP宣導(宣導單張如附件電子檔),該APP程式可供家長於手機訂閱子女學校午餐供餐資訊及相關健康飲食知能,請家長踴躍下載使用。
轉知宣導 訪客 - 公告 | 2018-03-16 | 點閱數: 67
一、 依據本府經濟發展局107年3月8日桃經公字第1070009178號函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7年3月6日工研能字第1070003316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及活動相關資料各1份,另活動報名網址如下:https://goo.gl/fMpoBi。 三、 若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03-5915422李慶育小姐。
轉知宣導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8-03-15 | 點閱數: 65
旨揭考試定於107年3月21日起至107年3月30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請有意報考之應考人儘速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資訊。
轉知宣導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8-03-15 | 點閱數: 75
承作內容詳見附件檔案。如有相關需求,請逕洽該公司瞭解辦理,洽詢電話:0800-098-889。
重要公告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8-03-15 | 點閱數: 129
一、依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另依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及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釋規定,所謂先予撤職,即先行停職之意,惟如經權責機關審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仍應移付懲戒。是以,公務員如違反上開服務法規定,將視情節輕重核予停職及申誡至免除職務不等之懲戒處分。 二、邇來發生公務員因經營旅遊部落格與臉書粉絲專頁,接受廠商試吃、試住邀約,以及在部落格上提供大量工商服務及分潤等商業訊息,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違反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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